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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1]22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耕地开发项目立项的核准)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1.08.02 【实施日期】2001.08.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日 国土资发[20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今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出了新 1 / 2
的要求。根据新的要求和我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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