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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社会
组织培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9]14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2 【实施日期】2009.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
知
(大政办发[2009]14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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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抓好新社区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市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更好地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 [1999] 34号)要求,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适应需要、重在培育、逐步规范、合理布局、优化机构、有序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强分类指导,健全管理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为社区社会组织创设良好发展环境,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构建和谐社区、和谐大连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全市各区市县基本完成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全部予以登记;对尚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备案率达到90%以上。
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每个街道和社区都建有公益性、救助性、福利性、文体娱乐性社区社会组织,初步形成和构筑起社区社会组织的网络化系统服务功能。每个区市县至少培育10个(长海县至少5个)规范有序、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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