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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当代中国法理学发展趋势
我国目前的法理学并非在“本土资源”中发掘出来的,而是在“西学东渐”过程中,特别是现代大学设立法科之后才逐渐形成的,是受西方知识传统的影响而逐渐发展、丰富起来的。尽管清末的梁启超即开始使用“法理”一词,但是,法理学真正作为一个学术谱系在我国的建立,其开端是在20世纪初。中国的法理学获得长足进展,为中国法学进步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仍在路上。大致具体发展趋势:
一,因应社会法律需求,致力于由立法法理学向司法法理学的变迁。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历史传统,加之中国有着几千年“注经式”的思维方式,中国的法理学不仅缺乏应有的学术批判精神,更重要的是,它把丰富的法律现象变成简单的立法现象,法理学反思的仅仅是一些法律条文,成了一种“立法”的或“纸上的法”的法理学,而对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现象置若罔闻。大陆法系重视法的制定,英美法系重视法的运行与实现。中国的法理学不但要指导实体法,同时还要指导程序法,要研究司法人员、证人、辩护人等不同诉讼参与人对法律的不同的接受态度,要研究原始事实与法律事实、事实与证据等方面的联系与区别,要研究审判哲学。而过去中国“立法式”的法理学对这些方面的研究相当薄弱。从立法的法理学向司法的法理学的转变,说到底就是要加大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力度, 恢复法理学丰富多彩的本来面目。
二,回应市民社会的壮大,在沉潜内敛政治色彩同时,社会面向愈发彰显 主要表现在:1、彻底摆脱“左”、右政治思维定势的束缚和干扰,以科学的精神对待一切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实事求是地从各个时代、各个国家、各种学派的法律思想中吸取符合法律现象发展规律的认识成果。2、在总结以往认识成果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建构起能够表明法理学独立地位和理论优势的科学的范畴体系,建构起能够深入解释法律现象之复杂性、规律性的法学理论体系。3、广泛吸收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新方法,特别是实证研究、定量分析的方法,摆脱那种依赖个人感性认识和直觉体验来阐述法学理论的经验论研究模式,扭转以千篇一律的研究方法和相互雷同的思维方式面对复杂的法律现实的状况。
三,伴随法学成长和法律共同体形成,在由价值决断向规范的技术解释迁变 法学的不断进步、法律职业的产生和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或者法律职业群体的成长与壮大,对于法律制度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又起到了巨大的保障作用。由对某一个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进行的判断,更
多的向关法律原则适用,法律规范实施过程以及习惯、精神、惯例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变化。
四,随着中国影响力扩大,由基于移植的输入型法理学向基于本土资源的外向型法理学迈进。
在改革开放大潮的推动下,我国法理学已经逐步突破了自我封闭的局面,开始参与法理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随着我国方法论优势的进一步发挥,对国外法律和法学的比较研究在更大的范围、更深入的层次上的展开,我国法理学的学术水平、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必将有大幅度的提高和增强,从而使我们有充足的条件在国际法理学界独树一帜。西方法理学对国际法理学论坛近乎垄断的局面将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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