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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
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5]5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10.19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
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 (2005年10月19日 深地税发[2005]523号)
为准确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有关要求,我们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 》(深劳服〔1998〕115号)第三条 第(一)项 的规定,相关税收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1 / 2
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
现将《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 》(深劳服〔1998〕115号)重新公布。
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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