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

2022-12-26 21:39: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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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教师
教师惩戒权

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 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 。顾名思义,教师惩戒权是对品行有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定惩罚,规范其改正错误行为的权限。

教师使用惩戒权的范围:一是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强制性的权力,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柬,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惩戒后果必须有一定的救济手段加以补救。二是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确定惩戒对象的前提是。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规范 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教育影响。三是惩戒的目的在于促进和规范行为的产生,是为教育学生。在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成为一名指导者而非控制者。惩戒的最佳效果应该是使学生学会如何把已经造成的损失和过错做最好的处理或弥补。

教师惩戒学生是否有效,取决于教师的惩戒是否能够引起学生内在认识的变化。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倾向,即追求能够使自己得到满足的事物而逃避令自己不快的事物。当学生意识到某些行为会导致教师的惩戒的时候,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能,他们会努力逃避惩戒,即避免做那些可能招致惩罚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就从内心中认可了相应的规范 因而,教师的惩戒必须与学生的自我育相结合,即在惩戒的同时让他们认识自己错误的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为了做到这一点,教师可以让学生参与规则的制定,让他们


感受到自己是集体的主人、并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更好地理解规则。

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让学生感受痛苦,而是维护学校中的各项规范从而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在教师惩戒的过程中,必须秉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行政惩戒的基本理由是基于“报应论”而产生的,即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对于其他守法的公民而言才是公正的,才能够让他们得到心理上的补偿,而产生公正意识,促使其他公民今后不从事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我国老师体罚学生的事件不断发生,而且让人心寒。人们都对那些缺失道德的教师进行谴责。其实这一切都是教师没有区分惩戒和体罚,教师旧的教育教育观念没转变。在过去的教学活动中大部分是以教师为中心的,但现在的教育的中心是学生;老师的话学生不一定要无条件的遵从。也许现在的教师受上一代的教师影响较深教学观念没有转变过来。一位好的教师应该正确的区分惩戒与体罚。

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在于: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

教育中,惩戒与体罚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是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从而不愿犯;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二是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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