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2022-04-28 05:41: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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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将科学技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申报各种形式的专利,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以维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校设专利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科学技术处),负责专利申请项目的初步审查以及专利转让(实施许可)申请项目的受理、评估、奖励、纠纷调处等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或在履行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2、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做出的,与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要利用学校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4、各类学生由我校教师指导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所体现的发明创造,或者在完成论文过程中做出的与论文内容相关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来我校从事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及博士后流动人员等,在我校期间所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无协议或约定不明确的,参照上述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是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而转移。 第七条 我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订有专利归属协议,则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从其约定。我校与外单位协作完成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为专利权人。 凡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者,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在申请专利前对申请项目进行查新检索,就其新颖性做出判断。申请人须填报《东北大学专利申报表》 经所属部门审核并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申报。

第九条 学校严禁将职务发明创造按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一经查实,将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我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材料及批复文件(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专利申请请求书、专利证书等),须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归档并移交学校档案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得自行保留原件。

第十一条 我校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提供专利技术成果简介,积极配合学校进行专利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我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包括以技术开发等形式实施我校专利技术的,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对应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转让、变更或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必须经学校批准,发明人或设计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专利。如发明人或设计人擅自转让、实施专利,损害学校权益,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任。

第十四条 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或转让我校专利技术的收入,可按照《东北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或《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发明创造人和各级专利管理人员及全体师生员工均有义务维护学校的专利权益,注意专利公报和有关信息,并有权防范和举报各种侵权行为;一旦发现有损害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应立即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附件:东北大学专利申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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