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状况

2022-12-18 02:47: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浅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状况》,欢迎阅读!
非政府,状况,组织,我国,法律


浅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状况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十分迅速,逐渐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然而,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定上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笔者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影响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门槛过高,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 法律状况

非政府组织,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中文直译,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对产生公认的概念,但为较多人所接受的概念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支援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非政府的社会组织。除了“非政府组织”外,国内还通常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名称称呼此类组织。本文为了行文流畅,上述概念都有所提及,但是所指的内涵都是一致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所从事和涉及的行业也日渐广阔。但是这些社会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所暴露的缺陷和政府管理上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存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上存在缺陷。其二则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内部制度的不完善。 一、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现状

众所周知,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NGO)是一个十分宽广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之下,非政府组织被涵盖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之下。可是目前,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相当凌乱,这些法律法规分别存在于一般性的法律和一些特别性的法规中。 (一)一般性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我国《宪法》第35条是关于公民有自由结社的权利的规定。2.《民法通则》第50条提及了社会团体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行政法的相关规范,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各种行业的管理条例。4.在地方性法规中,各地均有对社会团体的规定。例如《广州市社会团体管理登记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 (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部门法律

在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中,目前仅《红十字会》和《工会法》。但是相关法律亦有所规定。例如《律师法》体育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的部门规章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主导,以根据各行业、各地方不同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辅助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基本涉及了非政府组织从设立、变更到注销的运行过程和日常的人事、财务管理税收管理方面的事项。应当说,尽管有些地区尚缺乏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但是从总体情况上看,我国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二、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立法中的问题 (一)非政府组织设立的门槛过高

1.双重管理体制亟待改革。对于非政府组织,我国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NGO管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行使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权。这一制度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这种体制产生的时间是上世纪80年代,“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队社会团体归口管理的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1在当今的语境下,会对NGO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但是双重管理体制的法律环境下,大量的组织被迫“转入地下活动”。正是由于此,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并且职能部门在监管上的难度也大大增加。由于取得合法身份的条件过高,一些民间团体转而选择采用工商注册的形式变成企业法人,而对外宣传和活动则是非政府组织性质的。笔者认为,这种似是而非的“合法化”至少造成了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这使得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管理的缺位,那些民间组织的行为受到的约束极少。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2项的规定值得商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第13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对于社会团体的成立申请不予批准。”从此项规定的设立目的分析,是为了限制在同一行业或者领域的竞争,避免行业秩序的混乱。但是在现实中,现存的社会团体往往具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其所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第13条第2项的规定无疑限制了同类非政府组织,尤其是纯民间性质的NGO的存在。这就使得在领域内非政府组织的竞争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业内原有组织对行业的发展和维护能力也难以提升。另外,此项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瑕疵。既然规定了“在同一行业已有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团体,没必要成立的„„不予批准。,但是何谓“类似”,何谓“没有必要成立”却未见统一的标准。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被放大。政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NGO的存亡。

(二)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法规缺乏

目前,非政府组织的法规缺失还表现在对各类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性法规的缺乏。例如,以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就鲜见关于NGO的内部结构,财产关系,人员关系等民事问题的强制性规定。甚至,指导性规定也极少。再者,从已发布的法律法规看,关于NGO的资质认证监督管理上也存在统一的协调方法。甚至于有些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以《注册会计师法》为例,该法第五条已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由国务院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进行监督指导。但是在注册会计师工作所涉及的各行业中,该行业的主管部门又对职业资格设置了审批条件。从而造成了各部门之间管辖的重叠和冲突,形成了有利则争管,利则不管的选择执法,甚至出现了一事多罚的现象。 (三)非政府组织自身的不完善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缺陷,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显现了出来。总体来说,主要体现为:1.专业能力不足。由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时间短,社会资源贫瘠,字加上法律境较为恶劣,其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能力不足是一个显著的问题。非政府组

1

王名.《关于改革我国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建议》.《中国行政管理.2007[4]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143e63da5022aaea998f0f91.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