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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作文]反对校园欺凌征文3000字精选
反对校园欺凌征文3000字精选
近日,一段陕西商洛初中女生因衣服同款,被同龄人轮番殴打的视频,再一次让“校园欺凌”这个沉重的话题进入公众的视野。
这是一起发生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后,并开始专项治理期间的恶性事件。我们固然不能据此来评估专项治理的实际效果,但这一起事件,还是让我们相信,“校园欺凌”现象并没绝迹也是个不争的事实。 毫无疑问,学校对减少乃至杜绝校园欺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一个不容漠视的现实矛盾是, “以人为本”、“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等理念本来是针对学生接受知识的。但是在实际工作实践中,“以人为本”变成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以学生为本。教育学生本来是教师的职责,但在“一切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下,教师的角色定位,完全被淡化了教育者功能。而“以人为本”也事实上成为了学生的“挡箭牌”和“护身符”。 而且更大的的问题还在于,在教师即便是正常行使教育职权时,一旦抵触了所谓的“以学生为本”,教师和学校都会承受十分沉重的代价。如此以来,教育者在被教育对象面前,已经毫无悬念地成为了弱势者。试问,当教育者自己反而是弱势者的时候,又如何有底气、有力度来管教约束被教育者的行为呢?而当教育者在所有被教育者眼里都成为“自身难保”的“泥菩萨”时,又有多少被侵凌的.受害者会从教师身上寻求帮助以避免受侵凌呢?虽然不能据此认定受害者的沉默和教师的弱势是“校园侵凌”事件发生的主因,但是施暴者的有恃无恐,不是恰恰反证了提升教师教育功效的紧迫性么?
每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总有人呼吁要加大对施暴者的惩治力度,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这固然是值得探讨的。但是对于一起起“校园欺凌”事件,任何事后的惩戒都不足以弥补“校园欺凌”给受害者带来的痛苦和伤害。事前防范才是保护学生,才是还校园一片文明安宁的关键。
要减少乃至杜绝“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最重要的还是要让所有学生都对教师的教育认真接受,对学校的规章心存敬畏,如此,才会让学生在校规面前有几分忌惮,而受到欺凌的同学也敢于站出来寻找教师这个可靠的帮助者。
当务之急还是要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为此需要全社会尤其是学生家长都付出艰辛努力,在教师的育人上多点理解和支持,少点责难和质疑。在学生面前极力维护教育者的“教育”权,有问题也尽力通过正常途径和方法理性解决,切勿随性对教师横加指责甚或粗暴对待而降低教育者的角色定位。否则,今天,当学生由于犯错被教师批评几句而责难教师甚或大闹校园的话,谁也不敢肯定,明天,这样的学生会不会成为施暴者或是受害者。
当整个社会都积极支持和理解教师的教育责权,为我们的校园营造出良好的育人环境时,“校园欺凌”事件就一定会在完善的学校制度、在教育者的正当合法履职中得到减少乃至消弭,我们的校园才会文明和谐。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
近年来,频频见诸媒体的校园暴力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关注。在公众普遍的不满与愤怒之下,有一种声音很有市场,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动用刑罚严惩校园欺凌者。对这一主张,需要认真辨析。
客观地说,当前公众对校园欺凌现象的焦虑,某种程度上因为过度关注而被夸大了。西方发达国家校园欺凌的发生率一般均在80%以上,相较而言,我国的校园欺凌发生率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根据笔者今年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当然,超过30%的校园欺凌发生率仍然是值得警惕的。
然而,试图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校园暴力,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行不通。在我国,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刑法发展与进步的结果。提高而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从我国近代第一部刑法典至今百余年来刑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便将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为14周岁,1997年刑法典则进一步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限定为故意杀人等八类。如果以今天生活条件好、青少年发育早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并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逻辑上是站不住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人是否成熟,除了生理的标准,还有心理和社会的标准。现在的孩子尽管生理发育提前了,但心理发育却并未能同步提前。尽管校园欺凌“可恶”,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孩子之间的互相欺凌乃至实施其他不良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成长中”的现象。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度过青春期后,并不会把不良行为带入成年期,而会“不治自愈”。从这个角度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也是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
面对校园欺凌现象频发,要更多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首先,要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制度,另一方面,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绝不能一放了之。为此,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熊孩子”的产生与父母的失职密切相关,对于失职的父母要有必要的约束与教育措施。一方面要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对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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