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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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

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1997]15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7.03.13 【实施日期】199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 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教委财[1997]15 1997313日)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沪价行[1997]61号、沪财综[1997]10号《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复函》批复,从19973月份起,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二级园所

二周岁以下班级(婴托班、托小班、托中班)

每人每月180元,家长自理8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 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 1 / 2










每人每月150元,家长自理6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5元。

三至四周岁(幼小班)

每人每月130元,家长自理5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0元。 四至六周岁(幼中、幼大班)

每人每月100元,家长自理4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30元。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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