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2022-04-18 02:28: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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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20世纪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阶段。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空距( IVI GAP )越来越大;由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社会”[1]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社会化以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联结、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弱者为特征。这些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要求对法学理论做出调整。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而且只是象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法律实践的需要。社会法学就是在这种强烈的和积极的社会推动下,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应运而生的

富勒的法治八原则

第一 一般性 第二 公布 第三 非溯及既往 第四 明确 第五 不矛盾 第六 可为人遵守, 第七 稳定性 第八 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哈耶克 法与 自由

具体而言,这个概念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哈耶克的自由理论认为,如果一个人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在这里,“‘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

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显而易见,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界定,乃是通过指出外在强制(extemal CoerCion)而将自由定义为独立于他人专断意志之外的状态的。自由

表示能根据自己的决定和运用自己,的知识行事,不自由则表示必须受制于他人专断的意志之下;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不受外在强制是指不受他人专断的意志之强制,而不是否定一切的外在强制。显而易见,对于哈耶克来讲,这里的关键在于强制在何时是正当的,亦即我们应当如何界定不正当的强制和正当的强制。正是在这里,确获保障的领域这个概念凸显出了它所具有的至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哈耶克看来,社会实是通过界分个人行动的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过程而在正当强制与不正当强制之间划定边界的:只有在一个已经试图以确定予以保障的私域的方式来阻止强制的社会中,诸如专断的干涉这样的概念才会具有明确的意义 其次,根据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不确定性和正确预测的不可能性乃是社会进程的主要特征,所以他强调自由对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助益性还具有极为重要的工具


价值;这意味着,承认个人是自由的,就是承认他拥有一个个人行动确获保障的领域,其间,他可以立基于那种把我们环境中的财物界分为我的和你的规则而运用他的知识和财物去追求他自己的目的并且使个人的预期得到最大化的协调。然而,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把自由理解为个人行动确获保障的领域,绝不是把它的内容仅局限于物质性方面,因为哈耶克认为它还为我们预设了许多权利,一个人预期的合法性或某个个人的权利,乃是承认这种私域的结果,而其间最重要的就是保障我们可以安全地使用某些东西的权利,或保护我们的行动不受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等等,因为除非我们能够确知我们排他地控制着一些物质财富,否则我们甚难实施一项连贯一致的行动计划而且在我们并不控制这些财富的时候,若要与其他人合作,我们也有必要知道谁拥有这些财富 毋庸置疑,哈耶克经由其自由理论的建构而视自由为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观点极为重要,但是我在这里毋宁要强调的是由哈耶克的这个观点所引发的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为了防阻不正当的强制和为了使个人行动得以成功,在确立了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路径以后,我们又应当根据什么或者运用什么样的手段来界分每个个人的这种私域呢?显而易见,哈耶克的自由理论本身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当然这也是其自由理论本身所具有的限度之所在,因为它无法确定个人在一个确获保障的领域中所应当具有的权利种类或者个人自由所应当具有的确当范围;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哈耶克经由其所确立的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的两分框架,也无力完全证明何种社会行为规则为正当或能够确保社会秩序的助益性。 狄骥的客观法

狄骥认为法存在于国家之外不是国家的产物,法的概念完全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概念,法律规则强加于国家正如它强加于个人的情况一样,国家行动受法律则限制。[18]作为客观法的法律规则是人类社会固有的,先于国家存在,它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基础,本身即有强制力,这种强制力来源于公众的集体感觉。因此,客观法高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国家通过立法职能来表述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家制定的法律要求全体公民-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要遵守。如禁止谋杀、抢劫、纵火等行为规则在其被写入强制法之前就已作为某种权利规则而存在,所有人都意识到该规则具有某种强制性,不是超然的和抽象的,而是建立在现实生活基础之上。理解了此点,也就理解了制定法强迫我们服从的理由。其所以具有强制性,是因为其所阐明的是一种法律规则,而该规则本身就是社会事实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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