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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受到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时的健康检查,以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和受到过量照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随访观察。 二、职业健康监护的对象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可能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2、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在岗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1-2年(不得超过2年)到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单次个人剂量高于单位确
定的年剂量约束值1/10时,必须由放射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者,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7、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放射工作。 8、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XXXXXXX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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