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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轮休计划,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必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者轮休的方式安排员工补休,确保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为此,要提醒用人单位,即使是实行综合工时制,对于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解除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从劳动部的解释可知,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所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部分,才能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制须批准
有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说,我们公司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没有加班,不发加班费。由于一些劳动者对综合计算工时制不熟悉,就给懵住了。其实单位这种解释是错误的。 其一,凡是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要有批准的文件。
其二,即使一个单位有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也不是意味着这个所有岗位、所有职工都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是对某些特殊需要的单位和岗位,不可能一个单位全部适用。因此,要看批准的文件规定的哪些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不是可以不讲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必须按加班计算。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8H=2000小时)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二)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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