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系列】“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的税务筹划

2023-05-06 00:48: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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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系列】“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的税务筹划

原创 2016-05-06 冯人说税 中企天华税务筹划

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中“甲供材”的业务模式,在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收管理发生了巨大变化。营改增后要按照增值税的链条规则进行纳税处理,如果建筑工程采甲供材模式,建筑公司就无法取得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前期采购,施工环节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将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为了减轻企业税负,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其取得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案例】

A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与B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土建材料类),工程总造价20000万元,其中钢筋8000万元,商品混凝土(以水泥为原材料生产的混凝土)4000万元,沙土石料2000万元。暂时约定由房地产公司负责供应。A房地产开发公司B建筑工程公司协商聘请税务筹划咨询机构,设计税务筹划方案,方案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征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商品混凝土(以水泥为原材料生产的混凝土)征收税率为3%



【筹划前】

A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采购钢筋、商品混凝土、沙土石料。 A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合计:

8000/(1+17%)*17%+(4000+2000)/(1+3%)*3%=1337.15万元




【筹划方案一】

双方协商,A房地产公司只采购钢筋。商品混凝土、沙土石料由B建筑公司采购。

筹划后:

A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

8000/(1+17%)*17%+ (4000+2000)/(1+11%)*11%=1756.99万元

筹划效果:A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多抵扣进项税额为419.84万元。 筹划后:

B建筑公司采购混凝土、沙土石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 (4000+2000)/(1+3%)*3%=174.76万元

B建筑公司混凝土、沙土石料部分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合计 (4000+2000)/(1+11%)*11%=594.59万元

筹划效果:B建筑公司少抵扣进项税额为419.84万元。

【筹划方案二】

双方协商,钢筋由B建筑公司采购。 筹划后:

A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

8000/(1+11%)*11%+ (4000+2000)/(1+3%)*3%=967.55万元 筹划效果:

A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少抵扣进项税额为369.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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