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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组织规程』修正重点说明
96年4月28日 本校为迈向顶尖大学,追求教育卓越、研究卓越、及关怀社会的理想,揭橥「成为华人顶尖、世界一流的大学」为愿景,以「提供师生一流学习与创新的优质环境,以培养社会菁英、提升台湾学术水平,协助国家经济发展、解决人类永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台大使命,正积极推动各项重大改进方案。而改善方案的提出,乃经长时期的研议考虑,及不间断的沟通协调,目前各项方案的规划皆已趋于成熟。然而,崭新的政策推动需靠组织架构的调整,组织架构的调整需靠组织规程的修正,否则一切的理想都将缺乏付诸实施的条件基础,目前正是提出更为宏大深远的制度变革的时机。
大学法于民国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大学法施行细则亦于95年8月16日修正发布,因法规内容的变动给予学校在行政组织及学制上较大的弹性,加上现行本校组织规程为因应追求卓越的需要,亦达必须调整的阶段,爰配合修正本校组织规程条文。其目标系以较具弹性的组织与学制来提高行政效率,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与产业环境,协助学校迈向顶尖大学。
规程中比较重大的修正有三项:第一、行政单位的变更及改隶;第二、校长遴选方式的改变,由过去的二阶段改为一阶段;第三、校务会议的人数予以缩减。兹说明如下:
壹、 行政单位的变更及改隶(见附图一)
修正草案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一条为规划本校行政单位架构,有几项创新的变革:
1. 为面对国际化的浪潮以及大量国际学术交流的需求,原属研究发展委员会下的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升格为一级单位的「国际事务处」(第五款)。 2. 为增强本校财务规划、资金调度、募款及新事业开发管理的需要,增设「财务管理处」(第六款); 同一条中亦有组织调整的构思
1. 原有的「研究发展委员会」改为「研究发展处」(第四款),内部仍然设立研究发展委员会,其它组织功能均不变; 2. 「共同教育委员会」改为「通识教育中心」(第十五款),内部设立通识
教育委员会,除了所属的军训室改隶「学生事务处」(第二款)外,其它组织功能均不变; 3. 「教学发展中心」、「出版中心」及「环境保护暨职业安全卫生中心」均
为现有的单位,将依其位阶列入组织规程中。
大学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单位层级至多以二级为限,为充分发挥大学法赋于大学行政组织弹性的美意,组织规程仅订定第一级行政单位、非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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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之教学单位、校级研究中心、进修推广部的名称及执掌,这些单位内部的分组,另以「国立台湾大学行政单位组织运作要点」订定之,经行政会议通过,送校务会议备查(见第二十四条)。
贰、 校长遴选方式的改变
为配合大学法的修正及教育部新订「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校长遴选改为一阶段遴选,由单一的校长遴选委员会直接选出校长(见第七条)。校长遴选委员会是由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学校代表占全体委员五分之二、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占全体委员五分之二、教育部遴派的代表占全体委员五分之一(见第八条)。另法律规定,校长续任评估时,应参考教育部评鉴的意见。
叁、 校务会议人数的缩减
本校执行迈向顶尖大学计划的考评指标之一,即为校务会议的人数缩减问题,获得计划补助的大学目前大部分已经完成此项指标。本校已于95年6月10日94学年第二学期第二次校务会议第94218案订出修订的原则如下:
1. 除大学法所定校长、副校长为当然代表外,院校级行政主管是否列为当然代表,视校务会议代表总人数而定。 2. 各学院应定四分之一至半数之系所主管担任当然代表为原则。 3. 选任之教师代表不得少于全体会议人员之二分之一。 4. 每教学单位至少一名代表为原则。
5. 职员代表人数应占全体校务会议代表百分之五。
6. 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校务会议代表总额十分之一。
目前提出的方案(见第三十六条)是以校长、副校长、教务长、总务长、学生事务长、研发长、各院院长及四分之一之系所主管担任当然代表,校务会议总人数为146人。
其它比较次要的修正包括增加与其它大学校院合并、组成大学系统或成立跨校研究中心之法源;增加学位学程的设置;订定各学院、学系、研究所及学位学程副主管的设置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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