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2023-05-01 00:46: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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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促进学校继续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各类高级研讨班、研修班、进修班等高层次继续教育和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短训班等,也包括外校与我校联合举办的不以我校名义招生的各种学历学位班、培训班等。

第三条 学校按照“适应市场、积极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鼓励创新”的总体要求,支持有利于体现我校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应遵循“先进性、针对性、实效性”的原则;教学内容应突出“新理念、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第五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管理。校内单位举办培训项目应向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备案登记;3个月以上的培训项目和需要颁发学校培训结业证书的项目需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经学校分管继续教育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一般不承办附加学习考察项目的培训班,如确有需要,需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六条 培训项目启动前,培训单位须填报《江西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并将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师资情况、招生计划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学校财务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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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培训单位负责起草合作协议协议的必备条款为: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和地点、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收费标准及利益分配、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作期限等。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协议需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加盖江西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未经审批的合作协议属无效合同,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材料须经培训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应真实,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培训单位全称。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将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纳入学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费,也不得将培训经费挂靠、转移到其它单位。并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纳入校级和院级管理

非学历教育培训班上缴比例 教学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国际

学院、图书馆、研究机构 MBA学院、研究生院、教辅单位

上交比例 7% 15% 25%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培训单位应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熟悉培训业务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教学评估,保证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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