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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 协商一致就 ( 工程全称)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 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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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 .装修工程为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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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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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 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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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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