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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 (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 (2)具有法定依据; (3)处罚的程度比较轻。
即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其操作上包括三项制度,即表明执法身份、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什么是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 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
根 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仅限于罚款和警告两种处罚形式, 而且就罚款而言对
法人仅限于1000元以下,对公民仅限于50元以下。 当场处罚程序可适用于下列情形:(一) 罚款数额较少及警告处罚。
(二) 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实没有异议且明确表示放弃质 询和申辩权利的。(三) 法律规定应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况。
例如,对流动性较大的 人员违法的,如果不当场处罚事后就难以执行。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指派或委托的执法人员进行当场处罚的,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表明身份。
这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 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二) 说明处罚理由。
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 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三) 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 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的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四) 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的客观状态当场 制作笔录。(五)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被处罚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行政违法行为事实,行政处罚种类、数额;处罚依据; 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的机关或组织 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盖章。 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以后,应交付被 处罚人一份,并留存根一份备查。
(六) 执行。当场处罚决走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履行。
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以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 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 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并表示没有异议。
当 事人对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或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将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告诉对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 织,由该机关或组织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简易程序而进入一 般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步骤
一、着装,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调查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悼念必要的证据;
三、当场作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复核,并记入笔录;
四、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经执法人员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什么?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行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⑦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简述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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