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

2023-04-07 07:27: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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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建设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消防救援队伍,依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招录工作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提供服务。

第四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由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等组成的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负责招录具体工作



第二章 招录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优先招录。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26周岁;对消防救援工作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还可以进一步放宽。

第七条 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录。



第三章 招录程序



第八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根据消防员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需求,报应急管理部汇总审核,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年度招录计划

招录计划应包括编制员额、在编人数、超缺编情况、拟招录数量和拟招录地区等内容。

第九条 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积极协调教育部门、新闻媒体等开展宣传动员,并通过互联网、报刊、电视等发布消防员招录公告。

(二)组织报名。一般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招录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提交报名材料。报名材料须真实、准确。

(三)资格审查。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对招录对象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四)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应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政治审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考核招录对象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等,对具有《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政治考核不得通过。同时,应当对招录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毕业(就读)学校、主要经历、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了解。

(六)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体能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岗位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协调能力、空间位置感知以及对高空、黑暗环境的心理适应度。

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由应急管理部制定。

(七)心理测试和面试心理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调节能力;面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等内容。

(八)公示。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根据招录对象政治审核、体格检查、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等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工作日。

(九)录用。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消防员须填写《献身消防救援事业志愿书》。录用人员名单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并报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汇总后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十条 新录用消防员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培训。

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予以淘汰。培训合格的,正式签订接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5年(含入职培训期)内不得提前离职。非正当原因提前离职的,此后不得参加国家公职人员招录(聘)并记入公民征信系统。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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