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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单位及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对外协单位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稳定发展,特制定外协单位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工程项目部及参与该工程施工的外协单位与劳务人员。 第二章 外协单位资质审查
第三条 项目部对外协单位与劳务人员的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任务和对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危险源交底的义务,必须将外协单位与劳务人员的安全施工列入项目部统一管理范畴,严禁以“包”代“管”。
第四条 项目部对外协单位的员工、劳务人员应按正式职工一样实施管理. 第五条 外协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由项目部合同管理部严格审查协作单位的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协单位,严禁与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及进场施工。资质审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存档安全管理部。 第六条 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程序,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外协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 对安全施工资质不合格的协作单位,安全管理部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 外协单位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期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5、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外协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质检员、安全员。 6、保证质量、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协作单位生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部必须监督外协单位定期组织员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
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应坚决辞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十条 单项工程开工前,外协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项目部安全管理部备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整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项目部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条 外协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项目部应给外协单位员工办理标识卡或带有本人照片的“工作证”,工员工上岗时佩带。标识卡和工作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外协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部调度室、工程技术部、质量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 外协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服从项目部在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项目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外协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并严禁参与其他项目施工。
第十五条 外协单位的行政主管是该单位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施工负全责。外协单位的专(兼)职质检员、安全员应有明显标志。外协单位按工作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名单应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部质量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应组织外协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 质量、安全检查活动和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外协单位传达上级有关质量、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安全管理部应监督外协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八条 与外协单位签定合同时,同时要求签定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见附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外协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外协单位与劳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与外协单位签定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外协单位对自己的人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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