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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婚姻家庭法的心得体会
刘泰愚 0
记得上学期我在参加11级新生辩论赛时有一场便是“新婚姻法的出台是否鼓励了人们耍流氓”,由于那次的比赛对婚姻法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所以这学期学习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也算是对上学期的一个知识延伸吧,特别是进入大学以后慢慢的认识到自己离婚姻和家庭越来越近了,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遇到需要用《婚姻法》的相关知识来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规范,也是对社会道德补充。所以,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了解和学习婚姻法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教育意义。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是我们对家庭和婚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晰和系统的认识,必将在我们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下面详细介绍一下自己在婚姻家庭法学习中的系的体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然而,在当下,离婚率持续走高,离婚似乎越来越流行,于是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在围城里的挣扎着想出来,在围城外的拼命想进去。对于我们这些不久就将面临爱情和婚姻的少男少女来说,婚姻的选择还是需要慎重的。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要勇敢爱下去,放手去经营。感情、婚姻就像一件瓷器,做好它费劲心思,打破它却很简单,若想将碎片复原则很麻烦。所以说感情需要经营,婚姻也需要经营。很多时候,处在婚姻中的人们却不懂互相体谅对方,不懂宽容对方,不愿意用心经营感情、经营婚姻,才导致美好的婚姻破裂。
婚姻也需要爱情,夫妻间需要浪漫的气氛做感情的润滑剂。妻子在家也应时刻注意保持在丈夫面前的美丽形象,同时丈夫在工作、事业之余也不要忽视了妻子,要抽出时间陪伴妻子,时刻不忘在生活中制造一丝浪漫的气氛。只有夫妻都努力经营感情和婚姻,夫妻才能相濡以沫。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如今很多大学生都会尝试爱情,我也不例外。然而,有的因为谈情说爱荒废了学习,有的只注重异性外表,追求感官上的愉悦,有的把爱情当做谋取功利的手段,这些爱情往往不能发展成为幸福的婚姻。正确的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义务、事业和性爱有机的结合。婚姻与爱情不同,婚姻需要更多的责任。婚姻中,恩爱的夫妻,既互相拥有又相互独立。对待婚姻不能游戏,应该努力经营。生活中,丈夫要取悦妻子,妻子要取悦丈夫,至于如何取悦,这是一门艺术,这是每个要踏入婚姻中的人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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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而鉴于当不久前新婚姻法的出台也激起了轩然大波,我在此也便表达一下个人对新婚姻法的一些看法吧
在个人利益至上以及女性主权方面比中国高很多的西欧国家,有关婚姻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女性是弱势方,分割财产时要给予充分考虑。在英国,房产即使不在女方名下,也可分享;在法国,若一方出轨将接受“惩罚式”财产分配。在日本,妻子可获得丈夫一半退休金。在美国,法律倾向于保护女性等等;即使在没有房子情结的西欧国家,离婚时都会充分考虑到女方的居住问题以及要保持她前段婚姻中同等的生活水平而需男方无偿租出其所有房屋至其另组家庭为止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可以说,西方男人若想离婚,代价恐怕有点大。 而如今三的出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男方首付并将名字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子与女方毫无关系,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以致对妇女在婚后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等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可能获得房屋产权的补偿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不仅违背了我国长期以来建立的以共同财产制度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原则,而且剥夺了专事家务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更剥夺了以个人收入供养子女和家用的职业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
我认为,该解释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可能导致女性“净身出户”。 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可能对因房价暴涨而扭曲的婚姻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在未出台一份婚姻中弱势方可得到哪些可操作性补偿的规定,却出台了剥夺弱势方可能得到补偿之一的司法解释三,这实在有悖于婚姻法中的“保护女性原则”,牺牲了法律的公正性。
言而总之,总而言之,《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必不可少的一项法律依据,虽然它存在许多为争议,但确实为公民的日常婚姻家庭生活提供了可以遵循的条例,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权利,对婚姻家庭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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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作用,这是不可磨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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