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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书写标准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一、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
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二、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四、 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1、病历卡眉栏工程:病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籍贯、工作单位、
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及有关内容特别是药物过敏史等均应逐项填写完整。
2、门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 初诊病史
① 门诊病史撰写力求内容完整、精要、重点突出、文字清晰易辩,药名
拼写无误。
② 病史:要突出主诉、发病过程、相关阳性病症及有鉴别诊断价值的阴
性病症,但一般性阴性病症可不列举;与本次疾病有关的既往史,特别是以往出院诊断和重要药物治疗史要正确记录。
③ 体检:要重点突出而无重要疏漏;除阳性体征外,与疾病有关的重要
阴性体征亦应记录。
④ 实验室检查:要详细摘录以往及近期的实验室检查或特殊检查结果,
以资比拟或引用。
⑤ 诊断:应主次排列,力求完整全面,要严格区分确定/不确定的或尚待
证实的诊断。
⑥ 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之一或数项。
A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工程〔及其理由〕。
B治疗用药〔药名、剂型、计量规格、总量、给药方法、给药途径〕 C随机〔立即〕会诊或约定会诊申请或建议。 D其他医疗性嘱咐。 E病休医嘱。
⑦ 医师签名:签全名或盖章。 ★ 复诊病史
1、复诊病史的必需工程与撰写要求原那么上与初诊病史一致。
2、同一疾病相隔3个月以上复诊者原那么上按初诊病人处理,但可适当
简化〔例如:可在一开始即提明原先确定的诊断〕。 3、一般复诊病史须写明:
①经上次处理后,病人的病症、体征和病情变化情况及疗效。 ②初诊时各种实验室或特殊检查结果的反响〔转录〕。 ③记载新出现的病症或体征〔包括治疗后的不良反响〕。 ④根据新近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诊疗步骤和处理意见。 ⑤补充诊断、修正诊断或维持原由的诊断。
⑥医师签名。
4、对诊断已十清楚确,治疗已相对固定,病情已根本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可由一年以上住院医师撰写简单化的门诊复诊病史,撰写简化的门诊复诊病史不能连续超过3次〔含3次〕根本内容应包括:
① 前已明确的主要诊断。
② 本次就诊的主要临床情况〔病症、体征、治疗不良反响等〕
简述及重要实验室检查结果记录。 ③ 处方记录及医师签名。
五、 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六、 就诊间隔时间过久,或不同病种的病员的病史应按初诊要求书写清楚。 七、 需请其他科室会诊,应将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写清楚。而
会诊科室医师接受会诊也相应写清病史、检查、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名〔盖章〕。
八、 门诊病员需住院治疗时,由门诊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史上写明初步
诊断。
九、 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标准。
十、 门诊采取的电子处方,将要到达处方标准化要求,药剂科要求专人维护
药物数据库,医师使用电脑处方时每一要求均按步骤操作,不得遗漏,并要做到卡、方一致和三合理。
门诊办公室 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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