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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商业保险与我国社会保障之关系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作者:王巍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0期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概念特征,阐明二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关系互补,对社会发展分别起着不可缺失的重要作用,对社会都具有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因此探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之关系,对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总体水平,减轻政府压力,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具有一定现实和长远意义。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关系;作用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概念特征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是由投保人自愿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可能发生因其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商业保险的特征: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经营以盈利为目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商业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部分,承保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商业保险是一种企业或市场行为,一般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投保方式。
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保障等社会措施的总称。社会保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基础相适应,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的特点: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实施的依据和保证是相应的社会立法,资金来源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的社会基金,用它来支付保障费用,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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