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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机是否成熟
电气工程学院 王永伟 2010302540104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叫农业合作化。 从1951年12月开始,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的改造的方针和政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极大地促进了工、农、商业的社会变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通过合作化道路,把农民个体经济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理论和实践。1953年春,中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1953年,先后发布了《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中国农村开始了互助合作运动引导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走集体化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到1956年底,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我个人认为在当时实行农业改造时机已成熟。 从国际环境上说1920年苏联集体化农户仅占农户总数的0.5%,而到1937年则上升到了93%,,苏联通过农业集体化把广大劳动农民引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消灭了农村的最后一个剥削阶—富农,在农村确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统治地位。新中国刚成立,力量薄弱,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要靠向苏联,学习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
三大改造进行之前,新中国已完成了土地改革,国家把土地发放到农民手中。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农民有重新失去了土地,土地又出现了集中现象,这是社会主义所不容许的。毛主席指出了: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合作化。 将土地进行公有化,可以有效的利用人力资源,就避免了部分农民因劳力不足或是管理不善而失去土地,集体化还可以更有效的抵御自然灾害。它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当时的唯一选择。
首先,建国初期,我国农村中大量存在着的小农经济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个体农业在中国所创立的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已经使生产力的发挥达到了极限。我国土改后的农村经济基本上还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生产资料微薄、生产分散、生产规模狭小、农业科技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民一年的劳动收成,除了扣除生产资料的消耗和交纳国家的农业税外,绝大部分仅限于用作基本生活的消费。因此在这种微弱的小农经济制度下,不仅不可能进行扩大再生产,有时连简单的再生产也难以维持。
其次,小农经济自由发展势必会导致农村贫富两极分化。土地改革虽然铲除了土地占有的不公平,但是却保留了土地私有和买卖转让的制度,这就必然会导致农民之间因各种差异和意外因素发生经济上的分化。因此必须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进行改造,将小农经济私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
再次,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实现工业化的一个必要条件。土改以后,个体农户存在着耕地少、生产工具不足、资金短缺等问题。如果不引导农民走组织起来的路,不仅不能改善农民的生活,而且农村也不可能为工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商品、粮食、轻工业原料、工业品市场和积累工业发展的资金等条件,
从而影响到轻工业的发展状况并导致重工业发展缓慢,成为工业发展的制约因素。所以必须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解放农村生产力,加快农业发展,使农业与轻、重工业之间的矛盾得以解决。
从1951年到1956年底农村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三个阶段的发展,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1956年底全国共组织了10万个合作社,90%以上的手工业者加入了合作社。国民经济体系,农业生产发生显著性变化,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彻底变革,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立足本国实际,因势利导地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创造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相互衔接的“三步走”改造道路形式。通过这次改造,消灭了几千年来的农村私有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1953到1956年改造期间,农业生产稳步增长,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8%,为历史之最。这样的历史事实足以证明,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符合我国实际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对农业生产力的推动和农村的全面进步功不可没
事实证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是成功的,它是在恰当的时机里党进行的一项正确决策。
电气工程学院 王永伟 20103025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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