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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利息保护新规定
2017年12月5日,谢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到期后,谢某未向吴某支付本金及利息,经多方催讨,谢某仍未归还,2020年8月25日,吴某将谢某起诉到歙县法院,要求谢某归还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17年12月6日计算至款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修改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的规定,转而采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决定》根据借贷行为受理时间将民间借贷案件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此时由于决定还未生效,故仍然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
二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此时《决定》已经生效,应该适用《决定》的内容,但《决定》将此种大类型根据借贷行为发生时间分为两个小类型:一是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此种情况下因为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早是2019年8月20日,在此时间之前无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时当事人要求的利息利率计算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二是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此种情况下央行已经公布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时当事人要求的利息利率计算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率高于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该案中,吴某起诉谢某是在2020年8月25日,此时《决定》已经生效,应该适用《决定》,且吴某与谢某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故吴某要求利息的利率应该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8月份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其四倍是15.4%,而吴某和谢某约定的利率为24%,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根据《决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故只能按照15.4%来计算借期内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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