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十二

2022-04-13 12:08: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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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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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494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修改】

执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终结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变更判决之诉

【理由】

(一)这里的折价是指按照市场价格或由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共同委托的估价机构对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以双方均认可的价格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一方当事人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特定物不是可以替代的财物,一般都是具有收藏意义的物品,如文物;有的还是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如传家宝、照片、纪念章、奖章等。原物毁损或者灭失的,折价一般比实际价值高。

(二)判决生效后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属于判决生效后的情事变更,不产生新的法律关系,故判决生效后原物毁损或者灭失不能另行起诉,更不能申请再审,只能提起变更判决之诉。相对于普通诉讼,变更判决之诉的审理不再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只要情事变更事项得以认定,就可判决变更原判决主文,审理更简单(而且基本不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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