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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面额现金兑付预约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面额现金兑付工作的管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对小面额现金需求。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满意工程以及省联社下发的《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小面额现金是指人民币10元(含)以下各面额现金。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本行营业网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小面额现金,以确保能及时满足客户的需求。小面额现金主办营业网点的小面额现金备付量应为一般营业网点的两倍,负责为客户办理超出当日一般营业网点备付数量的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
第四条 客户兑换小面额现金数量较大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预约手续。
第五条 小面额现金兑换预约方式包括电话预约、传真预约和客户柜面口头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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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行营业网点接受客户小面额现金兑换预约应了解预约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预约金额、票面需求等相关信息,做好登记备查工作。
第七条 小面额现金兑换应坚持“先收款后付款”的原则。
第八条 在兑换人离柜前,柜员不得将兑入现金与其他款项混淆。
第九条 兑付完成后在《小面额兑换预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十条 营业网点兑换的小面额现金应符合流通人民币标准,不得将残缺污损小面额现金对外兑换。
第十一条 营业网点应无偿为客户提供小面额现金兑换服务,不得推诿或随意拒绝公众兑换小面额现金。
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应公示小面额现金兑换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及人民银行投诉电话。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在小面额现金兑付预约管理过程中,发生各类差错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本行《工作人员违规记分(积分)管理办法》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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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商业银行小面额现金兑付预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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