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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品格
什么是法官的品格,法官的品格是什么?法官的品格就是法官的性格、气质、能力的总体特征,它是一种非权利性的力量。它最基本要求就是:忠于宪法、法律,不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维护公平正义。
从现代司法理念上,从中国的文化传统上,从法律对法官的要求上来看,确定法官应有“公平、公正、中立、权威”的品格,总之,具有优秀品格的法官才能赢得人民的尊重与爱戴,才能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更大程度上的提高司法权威。
法官无论是在工作和生活当中,都要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胸襟坦荡,严于律己,诚以待人。正如法官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当事人为争议的权利、利益冲突起诉到法院后,总是寄希望于法官公正审理。但无论你如何公正,你都无法真正保证让发生冲突和对立的双方非常满意,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人性中固有的弱点经常会将法官置于一种被误解、受指责的位置。此时,法官除了精通法律,依法办案外,也许最重要的就是法官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良知,要有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人格魅力来支撑自己,影响和感化社会。很难设想,一个对人性毫无兴趣,对精神向往毫不关心的人会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官,无论他将法条如何烂熟于心,如何明察秋毫,都难以弥补其内心的苍白。所以,看似无用的人格魅力在默默地为法官提供着追求公正的动力、创造性适用法律的灵感以及对人类苦难的关注与担当。在利益与名誉面前,保持平常之心,淡薄名利、宁静致远。因此,具有良好品格的法官,必然是社会的楷模和精英。
那么,法官作为社会的精英就应当担当引领社会正向发展的使命,就要有“以天下为公”的奉献精神,就要有对党、对人民、对国家、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作为社会公平正义防线的“守门人”,法官必须具备高于社会普通人的思想境界和卓尔不群的高尚品格。要怎样才能具备高尚的品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第一、要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决定着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立场、原则,体现着“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政治倾向,我国的法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法官,这一性质决定了法官必须有坚定政治立场和政治信念,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这就要求法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培养和造就优秀的政治品质,增强法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性认同,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司法过程中,要坚持“三个至上”,服务大局要严格按照“五个严禁”的要求办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独立审判、依法办案与“三个有利于”的关系,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最佳统一。
第二、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法官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为人民服务的,尤其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背景下,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如何树立为民、实干的工作作风,打造公正、廉洁、亲民、爱民服务于民的公仆形象,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十分紧迫而繁重的任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审判权、执行权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也可以成为牟取私利的手段,既可以促人奋发向上,也可以使人腐化堕落。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必然导致司法腐败。它虽然仅仅发生在少数法官身上,但它危害极大,它败坏了人民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伤害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深厚感情,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一要常思贪欲之祸。贪欲是司法腐败的根源,法官要始终保持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私心杂念,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出污泥而不染。加强品格修养,要常怀律已之心。法官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亲民、利民、便民,就要严以律已,要时时警醒自己,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要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要的坚决不要;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
二要常修执法之德,坚持公平正义,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是人民法官的“职业之德”。在审判实践中,摒弃一切私心杂念,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三要深怀爱民之情。法官手中的权利来自于人民,要用权利为人民服务,要把“立党为公、执法为民”作为法官的最高职业理想,将亲民、爱民、利民、便民的司法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中去,不断增强人民法官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三、树立公平正义理念 。法官对法律至高无上的信仰,是每一位法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最基本的职业品格。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追求公平正义,在执法中,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决不能被领导的指示、个人的好恶所左右。
法官必须强化清正廉洁的品格修养,人民法官要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加强党性修养和清正廉洁的品格修养,始终保持高尚情操和理想追求,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真正做到“贫贱不能够,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
法官要强化刚正不阿的品格修养。古人云:心无私欲,自然会刚;心无邪曲,自然会正。公正无私、刚正不阿是新时期人民法官的应有的品格。要做到刚正不阿,首先要不畏权势,不图私利;其次,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其三,要严格依法办案,公平裁判。 法官要强化个人完美的品格修养。法官行使的是一项神圣而高尚的职业,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最高目标,要担当起此重任,实现其最高目标,除具备以上品格修养外,必须强化完美的个人品格修养。要具备北宋周敦颐笔下莲的品格,“出淤泥而不染”,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增强免疫力,形成完美的品格和人格魅力,做到在任情况下、任何条件下都能独立依法公正办案,以自己的人格力量维护司法权威。
法官的品格不是经验和技巧的单调重复,每一次审判都应倾注着法官的人文热情,寄托着法官的人文理想。法官只有具备深远、宽阔的眼界,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和扩展法律的价值,法官只有拓展和丰富司法的人文精神,才能推动了全社会法治理想的实现。所以,不可小看法官的人格魅力,事实上法官的裁判还体现出一种价值行为,它除了解决现实的冲突纠纷之外,凸现的是法官对人类精神生活的参与和校正。过去我们常把司法不公问题的出现归因于法官队伍的“低素质”,但是,实践表明,法官知识结构的改善、提高,法律技术的娴熟和老练并不意味着当然的高素质。一个利欲熏心、心胸狭窄、左右摇摆的法官也有可能具有很高的法律学历和高超的法律技巧,可是,这些只能助长其恶习的生长蔓延。法官身上体现的人格魅力,应该努力做到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法官有了这种品格的力量和人格的魅力,就能征服当事人,催化或影响社会,就能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且还能给这个社会带来正气、和谐和希望。
因为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定纷止争的大权,工作中就要谨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因为法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代表着广大人民对法官的信任与期望,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以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所以,法官的品格就是法官的性格、气质、能力的总体特征,它是一种非权利性的力量。从现代司法理念上,从中国的文化传统上,从法律对法官的要求上来看,确定法官应有“公平、公正、中立、权威”的品格,总之,具有优秀品格的法官才能赢得人民的尊重与爱戴,才能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更大程度上的提高司法权威。因此,在指导自身审判服务的过程中,法官始终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用于审判实践之中,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强公信、以公信了民愿,审理好案件、调处好纠纷、化解好矛盾,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确保了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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