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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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2.19

【字 号】粤国税办发[2003]109 【施行日期】2003.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

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0310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优化纳税人服务,解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有关要求,在我省部分地市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并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批量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今年3月底颁布了21家开发单位经测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软件,根据有意向在我省推广上述软件的开发单位的有关情况,省局研究确定了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汉王)、泰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瑞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录易)、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中兴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8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软件可在我省


推广使用。

二、为避免软件开发单位过多而造成管理不便,又给纳税人有适当的选择余地,各地级市局应在上述8软件开发单位中选择本地区的推广软件;每个地级市原则上可选定2软件开发单位供本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较多的广州市和佛山市可选定3软件开发单位供本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用。

三、各市选定软件开发单位后,应在办税大厅张贴公布所选软件开发单位的有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应的软件硬件设备。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但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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