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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粤民社[2013]1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14日以粤民社﹝2013﹞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广东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的登 1 / 3
记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 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负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民政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以下继续教育事务性工作: 1.对符合条件的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备案、公布和监督管理。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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