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2022-07-16 13:33:3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母子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签订合同》,欢迎阅读!
母子公司,借款,签订,合同,是否
母子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篇一:母子公司间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出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乙公司系甲公司全资子公司,现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借给乙方资金用于临时周转。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用途:

1、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只能用于临时周转,具体为: 2、乙方必须按照本借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三、借款期限: 年。

1、借款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

2如实际借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 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内,乙方应当向甲方结清借款本息。


四、资金占用费:

协议借款自甲方划出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月支付。

资金占用费所涉及的税负成本,由乙方承担或妥善解决。 五、支付方式

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一次性打入乙方以下账户。 借款人乙方用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六、特别约定

本借款如需完善抵押担保手续的,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完成抵押登记的办理。 七、其他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篇二: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 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构成犯罪?


某一项目公司,因某种原因导致项目报建未获批准,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鉴于其他公司需要资金,问能否将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挪用(借贷形式)?法律上有什么风险? 分析:

从保守角度,依法操作当然最好。然而房地产公司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如果子公司的钱放

在自己账号上,完全不被母公司集中起来使用,可能就发挥不了集团优势。

以上案例存在两个问题:

一、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效力如何。这包括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违法,有无被行政处罚的 风险,二是合同是否有效。

这两个问题向来争议很大。相关判断的直接法律依据就是《贷款通则》第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依此规章,基本可以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是违法的(虽然也有反对的观点),其后果就是罚款,但如果没有违章收入,按通则也就不应当有罚款。

合同是否无效?依据合同法,我认为应当是有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


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又曾规定企业之间的借合同违反我国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尽管这些规定都出台于合同法生效之前,但在实践中可能仍有一定效力。所以,从保守角度,要建议是:对集团内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尽量不要发生借贷,因为万一出现被罚可能,弥补措施等都很难控制。对万科完全控投的子公司,可自行平衡风险后操作,只要不被主管部门处罚, 风险是可控的。

二、如果借贷的企业是被投资的公司与股东,是否为抽逃出资、涉嫌犯罪?

这个问题,工商局前后出台过三个说明,前后冲突,但最后一个明确了“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所以,这样的操作是有较大风险的,对此问题,建议是:尽量不要在出资人和被投资业之间直接发生借贷,防止被定性为抽逃出资罪。如果借贷,也要通过其他公司间接借贷。另外,在年底审计前,应及时归还,防止审计和工商 检查通不过。 附: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1996628发布的《贷款通则》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


国人民银

行予以取缔。

关于股东向公司借款(大额长期)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问题,国家局先后出台了三个答复, 内容前后矛盾: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XX]63号:“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XX]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 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XX]180号:“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

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企指函字[1999]6号)的答复中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另:

在旧公司法上,没有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的规定,因此在对待股东借款上发生很多的争议,其实作为单位与个人这样的借贷关系时有发生,当然也包括明借款暗抽逃。那么新公司法

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旧: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

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篇三:母子公司贷款问题研究

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诸多融资方式中,借贷融资是企业最常用、最快捷的解决企业资金需求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国家对金融秩序的严格监管及企业自身的各种条件,对于很多企业而言,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的难度极大。因而,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融资,暗流涌动。但由于国家并未完全开放非金融主体参与融资,导致企业在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或提供资金给其他市场主体的同时,又陷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 (一)法律禁止性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


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1款:“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22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


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

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


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如有违反,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罚。

(二)无效企业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 1.对借贷本金应予归还出借人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也有详细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应返还原物或资金,缔约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对借款利息予以收缴并处以相应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同时,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对从事非法借贷活动的,可能处以所取得利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迟延归还本金的,借款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

担保合同为借贷合同的附属合同,其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


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途径

企业间直接借贷为法律所禁止,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不采取直接借贷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变通方式,有的情形下虽然也增加了融资成本,但可解决企业间直接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1.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


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 2.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3.其他变通方式1

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从而达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

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


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二、母公司拿回债务的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

(一)母公司是否完全控制了子公司,是否有被认定为法人人格形骸化的风险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母公司若拿回债务后,子公司的法定资本是否仍符合法律要求

(三)母公司是否有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


《公司法》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母公司拿出债务后,其他债权人主张对其撤销的可能性

如果在母公司拿出债务的六个月内,其他债权人申请子公司破产,那么,根据《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人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四、欲执行的财产上是否存在其他担保 篇四:公司之间借款合同样本 公司之间借款合同样本 示例一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 9000 元(大写:九千万元整,已交付)

合同借款期限为 ,自 日至 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1.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

2.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 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号: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 款。 1.合同借款无担保;

2.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 第六条 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篇五:最新集团化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于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母公司XXXX实业公司借5亿元收取利息的涉税分析,贷款利率暂估5%贷款期限


暂估5年、利息收入2500/年,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税率25%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财务人员查阅相关文件后,对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间借款利息,其计算因素主要是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税法对其利率和借款金额均有限制。

()、在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可知: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基准利率%+浮动利率)计算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在借款金额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席令第63)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以


及《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为21”和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规定可知:

1 关联方企业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2XX公司不满足上述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可税前扣除规定,房地产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借款金额为注册资(此处假设注册资本等于权益性投资)2倍,即为8000万元,相应的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为400万元(=8000万×5%)。实际支付利息2500万元,差额为2100万元不允


许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525万元(=2100*25% ()对于收取利息的XXXX实业公司而言,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第四条、“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须全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纳税。即缴纳所得税=625(2500*25%) 二、营业税

收取利息营业税: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规定可知:

上述XXXX实业公司收取的利息费用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万元[(2500*5%*(1+10%)] 三、印花税


借款合同营业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规定:借款合同的主体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非金融组织之间相互借款。故此类借款合同不征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涉及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因为XX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利息不能提金融机构证明,只能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而不能按据实扣除。

《土地增值税见证业务规则》(国税发[XX]132号文)第三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


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要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规定可知: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需要剔除单独计算。

篇六: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中税) 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

我公司出资500万元成立一全资法人销售公司,后期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就从销售公司借款使用,资金宽裕时就归还一部分,来来回回XX年共计借款4300万元,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及规定利息支付等问题,请教老师这样做合不合法,不规定利息可不可以,但如果支付利息,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我公司利息支出可不可以税前扣除,请指导,谢谢! 专家回复:

1、依据您的描述,如果没有支付利息,对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有可能调整所得额,但是按照国税发【XX2号规定,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

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


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 篇七: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

借款人: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康威利日用制品厂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浙江九和宏盛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营项目的实施临时

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20 日至20 日止,借款

期限为 。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动延期 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


须专款专用,未经乙

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

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

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康威利日用制品厂 贷款人:浙江九和宏盛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八:正规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正规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即从 日至 日止。(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企业间借款合同范本

6、违约条款:根据你们的意见写


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借款合同范本2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


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 9000 元(大写:九千万元整,已交付)

合同借款期限为 ,自 日至 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1.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 .

2.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 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号: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 款。 1.合同借款无担保;

2.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 第六条 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 ,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


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汇总所知悉的甲


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篇九:母子公司之间管理合同的签订技巧 母子公司之间管理合同的签订技巧


XX-12-17 16:41:33 作者:肖太寿 来源:财会信报 我要分享 字号T | T

实践中,往往存在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现象。该管理费用在母子公司体系中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为了管控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不能在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风险,必须从合同入手,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必须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在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即通过合同协议的形式将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用变成服务费用,就可以规避税收风险。具体分析如下。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用的涉税风

()法律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8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XX]86) 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五条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


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3.《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管理费用等应税劳务,必须缴纳营业税。 ()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用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税发[XX]86号第四条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用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可以在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2)母公司向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必须申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前)或增值(“营改增”后)以及企业所得税。

母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针对以上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存在的涉税风险分析,应如何进行税收风险管控呢笔者认为,企业之间涉税风险管控的主要举措是通过合同签订来解决,因为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应相匹配。如果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不匹配,则企业要么多缴税,要么少缴税。所以根据国税发[XX]86的规定,母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如下:


1.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必须签订服务合同,而且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

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2.母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3.如果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则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合同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母公司向各子公司分摊应收取服务费时,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篇十:公司借款合同 )借字第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 住所: ____ 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即: 年月日至 日。 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

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 ‰。

2)在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

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发放日或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3)在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下调,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5 结息


合同项下借款按________(//利随本清)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

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日利率=月利率/30

第二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下借款:

1、借款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

保、保险持续有效。本合同项下借款有保证担保的,保合同已签订生效且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 务报表等文件、资料信息

2、借款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679项列示的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


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或收取债权的费用。

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各类媒体对 外进行公开披露。

5、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

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挤占、挪用借款。

4、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

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5、借款人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资

产转让(出租、出借、赠与、转移)、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15日书面通


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6、借款人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

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

款能力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8、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9、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 人。

10、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以及

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借款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


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1、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拍卖、 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实 际使用借款期限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除了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外,

另从贷款发放日起至实际贷款结清日为止,按天计算并加收本合同项下利率的 (大写)倍违约金。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外,另从贷

款发放日起至实际贷款结清日为止,按天计算并加收本合同项下利率的 (大写)倍违约金,并提前收回贷款。 4、对借款人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及逾期天数计收复利,另收取未支付


利息金额的本合同项下利率的______(大写)倍,作为违约金。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

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 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 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借款担保

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 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的,借款人构成违约,则贷款人有权上传借款人违约信息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备案。 2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二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 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 签约地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0219d43f95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2a.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