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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雪菊、黄颢霖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02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雪菊;黄颢霖;闫丽娜 【当事人】郑雪菊黄颢霖闫丽娜 【当事人-个人】郑雪菊黄颢霖闫丽娜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贺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唐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贺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唐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贺俊唐萍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雪菊 1 / 3
【被告】黄颢霖;闫丽娜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郑雪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4:13
郑雪菊、黄颢霖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102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雪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颢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丽娜。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雪菊因与被上诉人黄颢霖、闫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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