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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司律发[2010]10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9.13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司律发[2010]101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现将《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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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公司律师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公司律师由所在企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公司律师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律师在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
(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岗位; (二)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五条 申请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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