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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卫生间设计规范
篇一:无障碍卫生间安装规范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 扇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 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无障碍厕所 1 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
3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
4 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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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
7.8.1-5)。
安全抓杆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设置位置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 扇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 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面 积 ≥2.00m×2.00m(图7.8.2)。
坐便器 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洗手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 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挂衣钩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呼叫按钮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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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抓杆 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 图7.8.3-2)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规定。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门 扇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规定。 2 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无障碍 淋浴房 1 淋浴间不应小于3.50m2(门扇向外开启)。
2 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 3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是1.50m。
4 淋浴间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无障碍 盆浴间 1 盆浴间不应小于4.50 m2(门扇向外开启)。
2 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
3 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 4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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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按钮 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篇二: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_DGJ08-103-2003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步伐,营造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为指导思想,并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进相关产品的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
1.0.6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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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语
2.0.1 残疾人(persons with handicaps)
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和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本标准主要针对视力、听力、肢体残疾者。
2.0.2 无障碍(barrier-free)
指残疾人在具体的建筑环境中,出入、使用各项设施,没有阻碍。
2.0.3 无障碍设施(barrier-free facilities)
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方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的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 2.0.4 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2.0.5 无障碍通道(barrier-free path) 不设台阶的室内外通道。
2.0.6 无障碍电梯(barrier-free elevator)
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2.0.7 无障碍厕位(barrier-free toilet stall)
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
2.0.8 无障碍厕所(barrier-free lava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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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备齐全的男女通用厕所。
2.0.9 无障碍浴室(barrier-free bath room)
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浴室,包括无障碍盆浴间和无障碍淋浴间。
2.0.10 无障碍客房(barrier-free guestroom) 指宾馆、馆店、招待所内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
2.0.11 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living space) 指住宅及公寓建筑中,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间。
2.0.12 盲道(sidewalk for the blind)
在地面上铺设一种固定形状的地面砖(板),协助视力残疾者通过盲杖和脚底的触感,方便安全地辨别方向和向前行走,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13 行进盲道(blind walk way)
表面呈条状形,使视力残疾者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触感,指引其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14 提示盲道(alert blind walk way)
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行进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无障碍设施等的位置前,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15 盲文标志(braille 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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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盲文标识,使视力残疾者通过手的触摸,了解所处位置和指示方向的标志,包括盲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
2.0.16 缘石坡道(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其进出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2.0.17 轮椅坡道(wheelchair ramp)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8 桥下三角区(transition slopeway)
人行天桥和桥梁的人行梯道与人行道形成夹角的范围。 2.0.19 人行通道(pedestrian path)
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20 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 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21 中间平台(mid landing) 坡道或梯道之间的水平地面。 2.0.22 缓冲地带(buffer area) 坡道起点与终点处的水平地面。 2.0.23 轮椅通道(wheelchair path)
交通建筑检票口或超市购物结算口专为乘轮椅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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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道。
2.0.24 轮椅席位(wheelchair seat)
观众厅、报告厅、阅览室、教室及等候厅等,专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阅读、等候及休息的位置。
2.0.25 安全抓杆(grab bar)
设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设施。 2.0.26 低位小便器(handicap urinal)
方便乘轮椅的男性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2.0.27 安全挡台(safety guard)
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踏步或平台边界的设施。
2.0.28 升降平台(lift platform) 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2.0.29 转弯阳角(inner angle at turning point) 走道转弯处凸出的墙角。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 3.1 城市道路
3.1.1 以下城市道路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城市市区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 2 新城和主要中心镇的道路; 3 经济开发区道路; 4 旅游景点的周边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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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要商业区道路;
6 政府办公建筑和为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周边道路。 3.1.2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入口、居住区入口、人行横道等处应设缘石坡道; 2 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和步行街的人行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段周边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3 市区主干路、次干路的主要路口、市、区商业街的主要人行横道宜设视力残疾者过街音响装置;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区域附近道路和盲人学校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应设过街音响装置;
4 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设轮椅坡道;
5 城市旅游景点道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宜设盲文地图;
6 在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3.2 城市广场
3.2.1 以下城市广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市中心广场; 2 各区、县中心广场; 3 新城和中心镇的中心广场;
4 轨道交通车站及港口、铁路客运站前的中心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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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城市广场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广场入口应设缘石坡道; 2 城市广场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3 城市广场的停车场宜设无障碍停车位; 4 城市广场入口应设盲文地图;
5 城市广场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 3.3 城市公共绿地
3.3.1 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应实行无障碍设计。 3.3.2 公共绿地入口、绿地内主要通路、主要服务设施的建筑入口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3.3 公共绿地内,每个男、女厕所至少应各分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还宜设1个低位小便器。
3.3.4 公共绿地的休息座椅旁应按不小于10%的比例,分设轮椅停留位置。
3.3.5 公共绿地的停车场应按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
3.3.6 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3.3.7 公共绿地入口宜设盲文地图或触摸式发声地图,常规导游图内容宜包括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城市桥隧
4.1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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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市区主干路、中心区、市、区商业街、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1.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宜设轮椅坡道,不设轮椅坡道时,宜设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无障碍电梯宜结合公共建筑的建设设置。
4.1.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轮椅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2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0m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000mm的中间平台;
4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防滑。
4.1.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道宽度不应小于2000m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0mm;
2 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150mm,宽度不应小于300mm; 3 踏面应平整且防滑,前缘不应有突出部分,应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安全挡台; 4 人行天桥宜设顶棚。
4.1.5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坡道与梯道250~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300~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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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台阶和坡道的起点与终点(含中间休息平台)应设提示盲道; 3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轨道交通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1.6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4.1.7 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900mm时,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1.8 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1.9 人行天桥的桥下三角区,在2000mm高度以下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提示盲道。
4.1.10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4.2 跨河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2.1 城市内设有人行道的跨河桥梁、隧道和市中心区的立体交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2.2 桥梁、隧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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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2.3 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
4.2.4 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置的盲道相连接。
4.2.5 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盲道和无障碍标志牌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
6.0.1 城市公共厕所入口宜为无障碍入口,当入口为台阶式时,应设轮椅坡道。
6.0.2 城市公共厕所应设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应设低位小便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在3个及以上的,宜合并设置1个坐位的无障碍厕所;
2 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在5个及以上的,宜分别设置不少于1个的无障碍厕位,也可合并设置1~2个坐位的无障碍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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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置3个及以上小便器的公共厕所,均应设不少于1个的低位小便器;
4 合并设置无障碍厕所的入口,应单独设置。 6.0.3 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厕所应选用坐式便器;分别设置在男女厕所内的无障碍厕位宜设在距入口最近处。
6.0.4 在两层公共厕所中,无障碍厕位应设在地面层。 6.0.5 残疾人活动较多的地段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宜设无障碍厕所。
6.0.6 当到达无障碍厕位需通过蹲(坐)位走道时,走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0.6的规定。 表6.0.6 蹲(坐)位走道最小宽度(mm)
类型最小宽度 单排(内开门)1500 单排(外开门)1800 双排(内开门)1500 双排(外开门)2000
6.0.7 当到达低位小便器需通过小便器立位后的走道时,走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表6.0.7 小便器立位后的走道最小宽度(mm) 类型 走道长度≤3000 走道长度>3000 单排 1500 1500 双排 18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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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无障碍厕位的尺度,高级、标准级宽度不应小于 1500mm,长度不应小于2000mm;普通级宽度不应小于1000mm,长度不应小于1800mm。
6.0.9 无障碍厕所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及放物台,其最小尺寸不应小于2000mm×2000mm。 6.0.10 无障碍厕位、低位小便器及无障碍厕所安全抓杆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 15.1 道 路
15.1.1 居住区道路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 2 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其他道路的人行道 (包括设有人行道的宅间小路)。 15.1.2 居住区各级道路人行道的纵坡度不宜大于2.5%。人行步道有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 15.1.3 居住区主要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
篇三:无障碍通道设计规范 一、 无障碍通道 1、 坡道和升降平台
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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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 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 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 坡道高度的限定
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 坡度(高/长) 1/12 1/16 1/20 容许高度(m) 0.75 1.00 1.50 水平长度(m) 9.00 16.00 30.00
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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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 出入口
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6)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及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宜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7)大、中型公共建筑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小型公共建筑通过一量俩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在走道末端应设有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8)走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和没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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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道内有台阶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
9)当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的深度不应小于0.90m,宽度不应小于1.30m。
10)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及医疗建筑走道的两侧。应设高0.85m 的扶手。
11)主要提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走道 A 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80m。 B 走道的两侧必须设高0.85m的扶手。
C 走道的地面必须平整,并选用防滑和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
D 在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0.35m的护墙板。 E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设计成圆弧墙面或45度切角墙面。
F 在走道一侧的地面,应设宽0.40m至0.60m的盲道,盲道内边线距墙面0.30m。
G 走道内不应设置障碍物,走道的照度应达到200LX。 3、 扶手
1)在坡道、楼梯及超过两极台阶的两侧及电梯的周边三面应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
2)设一层扶手的高度为0.85m至0.90m,设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度为0.65m。
3)坡道、楼梯、台阶的扶手在起点及终点处,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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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0.30m以上。
4)扶手的形状、规格及颜色要易于识别和抓握,扶手截面的尺寸应为35mm至50mm,扶手内侧距墙面的净空为40mm。
5)扶手应选用优质木料或其他较好的材料,扶手必须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二、 洗手间
1、公用洗手间入口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洗手间内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
2、男洗手间供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下口的高度不应大于0.50m,在小便器的上方和两侧,应安装高1.20m和宽0.60m的安全抓杆。
3、 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
1)男女洗手间的隔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厕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 X 1.00m或1.60m X 1.40m。
2)残疾人厕位的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在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3)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
4) 厕为内射高0.47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
5) 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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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杆要安装牢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6) 厕位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在厕位内应设高1.20m的挂衣钩。
4、 残疾人专用洗手间
1)在公用洗手间旁或在适当位置宜设残疾人专用的洗手间。设专用洗手间后可取代在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
2)专用洗手间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在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3) 洗手间的面积不应小于2.00 X 1.30m或1.80m X 1.80m。
4) 洗手间内设高0.4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在靠墙壁的一侧设高1.45m的垂直抓杆。
5) 洗手间内应设高0.60m的放物架和高1.20m的挂衣钩。沿洗手盆的三面宜设抓杆,洗手盆高0.80m,抓杆高0.85m,相互间距为50mm。
6) 抓杆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7)洗手间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应采用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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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专用洗手间必须设置应急呼叫按钮。 三、 饭店客房
1、在市、区、县及旅游点范围的各类旅馆、饭店,应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客房应设在客房层的底部和进出方便及安全疏散的地段。
2、 大中型旅馆、饭店应按每50间标准客房设一套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小型旅馆、饭店应设不少于两套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
3、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出入口及门,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第4条和第5条的有关规定。
4、在客房的通道及床位之间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旋空间。
5、卫生间的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轮椅进入后应能回旋。盆浴或淋浴、坐便器及抓杆的设计,应符合:
1) 淋浴间内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深度不应小于0.45m。在淋浴间周边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
2)盆浴内应设洗浴坐台。洗浴坐台的深度不应小于0.45m。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二层水平抓杆,长度为0.80m至1.00m。在洗浴坐台内侧宜设高0.60m的水平抓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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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6、客房的床面高度和大便器及浴盆的高度应统一为0.45m。
7、客房的应急呼叫按钮及电灯、电视、空调等开关的位置,应安装在方便乘轮椅者伸手可及的地方。
8、客房的壁柜、桌子等家具的高度及深度,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当残疾人的客房在空闲时,可为老年人及健全人提供服务。
四、 停车车位
1、在建筑物出入口最近的地段和在停车场(楼)出入最方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小汽车和三轮机动车专用的停车车位(一辆小汽车的停车位置可停放两辆三轮机动车)。
2、 在专用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3、停车车位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度差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
4、在停车车位的地面上,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轮椅标志牌。
五、 无障碍标志
1、无障碍轮椅标志是国际康复协会制定的全世界一致公认的国际通用标志。它指引残疾人行进的方向和告知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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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的建筑物及可使用的服务设施。
2、反符合本实施细则标准的建筑物和服务设施及室外通论,应在显著的位置安装轮椅标志牌。
3、 轮椅标志牌为残疾人提供以下信息
1)为乘轮椅者指引建筑物的位置和建筑物的入口。 2)为乘轮椅者指引可行进的室外通路和建筑物的室内走向。
3)告知残疾人可使用的坡道、服务台、电梯、电话、轮椅席、厕所、浴室、客房及停车车位等服务设施。
4、轮椅标志牌的规格尺寸应根据使用不同的地点和位置,分别为0.10m至0.45m的正方形。轮椅图案和边缘为黑色时衬底则为白色,轮椅图案为白色时衬底则为黑色。
5、在轮椅标志牌上加文字说明或加指示方向时,其颜色与衬底应形成明显对比。指引的方向为左行时,轮椅面则应朝向左侧。
6、 轮椅标志牌的位置和高度要适中,制作要精细,安装要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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