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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完成我市“十二五”总量减排 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山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和《中山市锅炉污染减排“十二五”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 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本市划定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南朗镇、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为禁燃区。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四、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10蒸吨/小时)高污染燃料锅炉须于2013年10月底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其余已建成的锅炉须按相关要求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的锅炉排放须符合《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要求。 五、禁燃区内各区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改监督工作。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各镇政府、区办
事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责令治理。
六、市政府对限期内完成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资金奖励,具体资金奖励标准及申领流程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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