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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XX省南北大通道XX段建设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3〕3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麻柳湾至XX高速公路XX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的批复(市政复〔2013〕4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XX、昭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地是指施工过程中,需临时使用后交还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各类非永久性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临时施工便道、临时工棚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石)场、弃渣(土)场等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审批及使用年限 (一)临时用地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占用耕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报批;临时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工程需要确需超过2年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提出延期申请,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永久性设施。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用地单位私自和农户或其他产权单位协商用地。 三、临时用地办理程序 (一)申请。用地单位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南北大通道征地拆迁办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拟用地用途、年限、位置、用地面积等情况。 (二)选址。县、区征地拆迁办召集用地单位及提供临时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进行现场踏勘,共同认定临时用地的权属、地类、范围,现场勘丈用地面积并签字认可。并由用地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审批权限报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提供临时用地。 (三)用地单位根据按照各县区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测算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交县区征地拆迁办(或领导组),由县区征地拆迁办按补偿标准支付给临时用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用地单位向产权单位交还土地。如延期使用,另签
协议。 (五)本项目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中已包含土地复垦费,使用期满后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复垦,因施工造成永久性破话不能复垦的,经被征地农户、指挥部、县区征地拆迁办、及乡镇相关人员现场认定后,按正线用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扣除原已支付补偿费用后补齐差价。 四、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一)临时占用耕地,均先按照可复垦进行补偿,即:由施工单位向当地政府按本县区统一年产值,占一年补一年、占一季补一季,并按4000元/亩一次支付复垦费,该地块使用期满退还前,由被征地农户、指挥部、县区征迁办及乡镇政府共同认定,不能复垦的,按永久性用地标准,扣除已支付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按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补齐差价(补差费用列入本县区正线征地拆迁费用),并补签征用土地协议,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县区国土部门纳入建设储备用地。临时用地占用其他地类的,一律按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临时用地中如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电力线等专项设施的,按各县区正线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临时用地工作经费按照临时用地征地拆迁总补偿费的4%计算。 (四)以上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各县区征地拆迁办(或领导组),占用耕地不能复垦的补差费用经复核后后市征地拆迁办直接划拨。 (五)以上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补偿费用仅针对因施工单位施工需要的堆料场、预制场、取土场、仓库、生活营地、施工便道等用地,前期已实施的12条进场路及设计范围内的取(弃)土(石)场用地补偿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六)除以上费用外,各县区及相关部门不得再向施工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因工程施工急需使用临时用地或因施工和地质灾害造成垮塌急需处置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可先行提供用地后再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六、各县区原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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