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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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

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3.20

【文 号】劳社厅函[2003]180 【施行日期】2003.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3]18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你们关于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 00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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