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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章 奖励类别、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数确定。我院根据各系学生人数,结合实际情况按比例将当年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额划分到各系。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 评选范围
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院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第七条 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我院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从校园十佳中产生。获奖者校园十佳称号、国家奖
学金可兼得,但是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给予一等奖学金奖励。评选资格中不考虑其家庭情况,是否贫困生,只要品学兼优,能代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的最高水平即可。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得者在各班综合测评成绩前50%的贫困生中产生。评选参照的标准分别为:
(1)首先参考成绩,综合测评成绩不在班级前50%的没有参评资格; (2)同样在综合测评成绩前50%以内的贫困生,参考贫困等级,贫困等级高的比贫困等级低的学生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作为已经加入各系贫困生数据库、综合测评成绩又在班级前50%的贫困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园综合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对参评学生仅限于贫困学生,所有在校贫困生都可以申请。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原则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为副主任, 团委书记及各系党总支(或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上报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各系成立由系书记和辅导员组成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评选原则。
第五章 评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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