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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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民办职业

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京人社能发[2010]188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7.27 【实施日期】2010.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

培训设置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018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的精神,促进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现将《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发布的职业培训设置标准包括:鉴定估价师、企业信息管理师、营养配餐员、珠心算教练师、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眼镜验光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1 / 3










师、秘书、营销师、物流师、摄影师、育婴师、调酒师、咖啡师、音响调音员、二手车

鉴定评估师、有害生物防治员、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培训师、芳香保健师等23个职业。

二、此次发布的23个职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审批。

三、凡拟开展上述职业技能培训的,均可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办学申请。

四、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的要求,受理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符合办学条件、达到培训设置标准的办学申请,认真开展办学能力评估、推荐或审批工作,加强机构和培训质量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规范化。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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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设置标准(试行)



职业名称:鉴定估价师

职业定义:对二次流通的商品、积压闲置物品、执法部门提供的罚没物品、抵债物资、抵押物品、古玩、字画等鉴估物进行鉴定,并估算其价值的人员 职业编码:4-01-04-01

技术等级:本职业共设两个等级,分别为鉴定估价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基础条件:(1)参加过国家职业标准的研究、开发工作或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2)举办鉴定估价师(三级)培训应具有四级教育培训的经历2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

设置要求:

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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