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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作者:吴又存 高 虹
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时代背景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客观而言,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全民族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的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乱收费现象严重,个别学校和老师频频把敛财黑手伸向孩子;“上学难,上学贵”已为人民群众普遍所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
据了解,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学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可以说是涉及人群最广,受益人群最多的社会公共事业,其实施程度和教育质量如何,不仅关乎个人的发展,更关系到全体公民素质和民族的未来。正因为如此,如何修改义务教育法,使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一直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关注。仅2003年就有1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到目前为止,十届人代会上代表联名最多的议案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丽兰感慨地说,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也是她感受民主氛围最浓的一次修法。
2006年1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
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的“横空出世”,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新《义务教育法》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 2.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3.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4.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
以义务教育法的重新修订为标志,我国的义务教育将迈进一个历史新阶段。与执行多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的《义务教育法》究竟“新”在什么地方? 新《义务教育法》由原来《义务教育法》的18条增至63条。新增内容基本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提高教育质量问题,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均衡发展问题,家庭贫困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以及课程和教科书问题等。新《义务教育法》有三大变化:一是中央和省市财政首次联合加大经费投入,首次强调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上也应负有责任;二是首次提出义务教育向均衡化方向发展;三是对义务教育的要求提高了。
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注的五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
一些农村中小学不仅没有专门的实验室,甚至连做演示实验的条件都没有;由于基层财政困难,一些农村学校的校长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四处筹钱,被形象地称为“化缘校长”……
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亮点是把“经费保障”专列一章,用14条共计1800字左右的篇幅,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体制,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义务教育法》将依靠人民办教育转为政府“买单”,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义务教育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焦点二:根治择校风——禁设重点学校
曾有一位北京市民告诉记者,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转入一所市重点中学,前后花了六七万元。“为了孩子的未来,只好这样做。”离这所市重点中学不远的地方,就有另外一所普通中学。单就硬件设施来看,前者已近奢华,后者实在寒酸。此外,还有看不见的差别:师资力量。
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经费投入、师资力量等方面建立向薄弱学校倾斜的机制,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应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之间流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焦点三:校园安全首次写入——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
近年来,一起起校园事故触目惊心: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18名师生被砍伤;一场山洪带走了黑龙江省某地100多名学生的生命;山西某校21名师生在晨练中丧生……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应当依法维护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秩序,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
焦点四:扭转应试教育——弱化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用
写不完的作文,做不完的习题,翻不完的教学参考书……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都变成了一个模子,缺少灵气,也缺少创造性,更扼杀孩子的兴趣和健康。有专家认为,目前应试教育呈愈演愈烈之势,提倡多年的素质教育现在只有少数学校才实行,绝大多数学校的教育还是追求分数至上、考试至上。
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新法调整了升学和评比的“指挥棒”,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重点班;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等。[2] 焦点五:严禁乱收费——发放教辅,补习功课免费
在农村,有些学校没有一台计算机,也不上计算机课,却也要让学生买计算机教科书。发展改革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去年上半年,教育乱收费位居全国价格举报首位,占到已查处案件的23.8%。
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
细细解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现关键词是钱、择校、安全、书包等。[3]学费太高、好学校难进、安全没保障、书包太沉,是不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和家长头疼的事。也可以用“加减乘除法”解读义务教育:加——增加教育投入;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乘——倍加重视教师工作;除——剔除择校之风;法——令行禁止防止乱收费。
四、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体现的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再认识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与免费性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使义务教育真正义务起来。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世界人权宣言》赋予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由此可以推论,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应为强制、免费和公平,这是实施义务教育制度的精髓。[4]
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应有之意,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收费的义务教育,实际上是“义务教育不义务”,主要变成了老百姓的义务。到目前为止,免的仅是学费,其他如杂费、课本费等仍是要交的。早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就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财政体制的制约,随后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却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教育专家看来,这等于政府在财政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实施细则”变相违背《义务教育法》,在学费之外开了“收取杂费”的口子。[5]果然,1986年后至今20年中,该条款被各地政府运用得淋漓尽致,百姓的教育负担日益加重。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政府屡遭社会批评,承受着国内外巨大压力。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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