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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4.10.08 • 【字 号】鲁财会[2004]43号 • 【施行日期】2004.10.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会〔2004〕43号 2004年10月8日)
各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要求,我省国有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会计制度”)。为推动新会计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有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已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复执行新会计制度的企业,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批复文件及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的情况,包括执行新会计制度的时间、资产损失核销情况、企业主要会计政策及其确定依据等。
二、尚未执行新会计制度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执行新会计制度。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省国资委《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鲁国资考评〔2004〕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及对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和形成的原因进行清查核实。
企业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将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按新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一并进行申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认定和审核。其中,企业资产损失计入损益处理的,应征求主管财政机关的意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并抄送同级主管财政机关。
三、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执行新会计制度。企业在接到资金核实批复文件3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新会计制度有关情况分别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本通知下发后,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会〔2003〕12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由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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