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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校园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系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含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为了便于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合并,使用一个垃圾桶,命名为其他垃圾。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党领导、法人主导,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统筹、因地制宜,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法人(校长)统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我校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与建设零污染校园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运用学校与家庭联系紧密的性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六条 学校正常办公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可回收物,应当预约回收单位上门收集。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类标准、投放指南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二)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设施,并负责日常维护。 (三)由政教处牵头,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投放;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及时改正。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将需要运输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第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式、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合市政管理部门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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