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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
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1982.01.15 1982.01.15 [82]学位字001号
高等教育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82)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我国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已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正式下达。这个名单还将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已联合发出(81)学位字022号《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上述通知中所提的各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校应当认真对待。在今后几年内,要积极采取措施,把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切实办好,保证学位质量。各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注意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注意推动各校做好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学士学位证书的格式,已由教育部设计。因时间关系,七七、七八级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约于三月底发出。请各校将这两届毕业生所需学士学位证书数字,尽快报教育部学生司。 附件:1.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
2.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
地区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北京市北京中医学院 卫生部天津市天津中医学院 天津市辽宁省辽宁中医学院 辽宁省吉林省长春中医学院 吉林省黑龙江省 黑龙江中医学院黑龙江省上海市上海中医学院上海市江苏省南京中医学院江苏省浙江省浙江中医学院浙江省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安徽省福建省福建中医学院福建省江西省江西中医学院江西省山东省山东中医学院山东省河南省河南中医学院河南省湖北省湖北中医学院湖北省湖南省湖南中医学院湖南省广东省广州中医字院卫生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中医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成都中医学院四川省贵州省贵阳中医学院贵州省云南省云南中医学院云南省陕西省陕西中医学院陕西省新 疆石河子医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附2:
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二月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向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布置了申报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工作。今年暑假后,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进行了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的初审工作。最近教育部在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初审的基础上进行了汇总复核工作,审定了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现将审核工作的原则和结果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审核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的原则
(一)凡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并已在一九七八年以前(含一九七八年)招收本科学生的高等学校,其所设专业,按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可确定为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1)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高等学校,暂不授权。
(二)由于目前高等学校正在进行调整、整顿工作,这次审定的首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只由教育部汇总复核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请国务院批准。至于这些高等学校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暂由各有关学校组织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教育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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