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统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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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统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作者:田丰

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52

制度历经两年出炉

为顺应社会保险基金城乡统筹、全国统筹的改革趋势,财政部等三部委今年8月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自201811日起实施。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统一框架的建立,有利于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各险种会计核算方法,降低学习、培训和执行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各险种基金会计核算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比性,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称。

据介绍,财政部2015年启动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20161116日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截至当年1231日共收到25份反馈意见,包括社保中心汇总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1份、地方财政厅(局)意见24份。上述意见中,7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18份提出了153条具体意见。

财政部对于上述意见一一作了梳理和分析,尽量予以吸收;此外,还多次在局部范围内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反复沟通,并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就合理意见进行了吸收。例如,财政部根据反馈意见,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涵盖的险种范围方面增加了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的规定。

财政部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是关于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的撰写体例问题。有反馈意见建议采用列举法,将上述科目所有业务情况进行全面列举。对此,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

上述负责人指出,从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职能分工的角度,财务制度规范具体业务在具体情况下应该使用的资金账户,是经办机构规范使用资金账户的依据;会计制度规范资金账户发生业务时的会计核算,是经办机构对资金账户进行正确会计核算的依据。采用列举法将导致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对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产生大量重复规定;此外,列举法还存在不同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规定重复、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变化缺乏适应性等问题。基于以上考虑,我们未采用列举法,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对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的规范重点放在资金账户发生收支时的核算方法上。上述负责人说。

今年8月以来,财政部根据正式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了新一轮修改,配套研究起草了《衔接规定》,之后进一步征求了财政部社保司、人社部规划财务司和社保中心、卫生计生委财务司的意见,并联合社保中心组织部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新制度进行了模拟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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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经财政部会计司技术小组审核和司务会审议、部内相关司局会签等程序,《社会险基金会计制度》和《衔接规定》于1128日由财政部领导签发。 涵盖所有社保基金

据前述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内容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总说明,明确了本制度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算主体、建账要求、核算基础、会计要素、记账方法、核算原则、生效日期以及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废止等内容;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列示了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共34个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对34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明细核算要求及相关账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范;第四部分为财务报表格式,规范了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的格式;第五部分为财务报表编制说明,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附注编制要求等。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涵盖了目前全国统一的所有社会保险基金,即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生育、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地区不再单列)等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总结提炼了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会计要素构成、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方面的共性因素,统一了各类基金的会计科目设置、业务核算流程与方法、财务表格式,构建了一套科目+一套报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统一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少量专用科目设置、专用报表项目列示等方法兼顾了个别险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定会计核算要求。

此外,为顺应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改革发展要求,财政部在会计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了新业务的会计核算需求。例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委托投资业务核算需要,增加了委托投资新科目,在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中补充增加了相关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核算需要,在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中增加了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归集、划拨和清算的相关会计核算规定;按照大病保险业务核算要求,增设了专门的大病保险支出科目,并对大病保险盈余返还和亏损补偿的核算要求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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