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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它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支付报酬的计算单位。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因此,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进行了具体化。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目前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可以休息1天)。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3)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无法以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的职工,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
员、部分值班人员等,以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如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都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法律对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加班时数未设统一上限,对加班工资的计算也不执行现有法律规定。由于情况比较特殊,国家对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形作出了明确限制,必须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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