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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笔记: 法律解释方法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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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种解释方法有其各自特殊功效。语义学解释和立法者意图或目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订法: 相对于其她法律解释, 这两种法律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确定性和可估计性得到最大可能确保。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许可了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能够参酌历史法律经验和其她国家或社会法律经验。体系解释有利于特定国家法秩序避免矛盾, 从而保障法律适用一致性。客观目解释能够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 从而使法律决定含有最大可能正当性。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之所以含有不一样功效, 是因为它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原因不一样或提出问题视角不一样。而这就意味着在具体情景下根据不一样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要求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一样解释结果, 也就是说, 不一样法律解释方法能够被用来证成不一样法律决定。这种结果出现就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确定性。消除这种不确定性最好或最终方法是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确立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
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 (1)语义学解释一(2)体系解释一(3)立法者意图或目解释一(4)历史解释一(5)比较解释一(6)客观目解释。不过, 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 也就是说, 依此不能得以终局地确定部分解释方法关键性, 关键性怎样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怎样结果。①这就意味着上述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是初步性, 这个位阶所确定多种方法之间优先性关系是相对而不是绝对, 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能够被推翻。不过, 法律人在推翻上述位阶所确定多种方法之间优先性关系时, 必需要充足地给予论证, 即只有存在更强理由情况下, 法律人才可推翻那些优先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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