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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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

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体经济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2]122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1 【实施日期】2002.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22 200211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 (国办发[2002] 57)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 / 2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

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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