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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
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价费[2013]7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8.12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甬价费〔2013〕7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经发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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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2日
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家长(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教成本和财政承担比例适时调整。 2 / 3
第六条 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星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其他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独核定。
第八条 积极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
第九条 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在教育部门确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制定保教费标准,并报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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