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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管理非通常宗教活动,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经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的非通常宗教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是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审批管理机关。
第四条 非通常宗教活动是指不定期、不经常举行的宗教活动,但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除外。
以下几类非通常宗教活动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一)主要教职人员入职就职仪式:佛教、道教的升座、晋院,佛教传戒,道教的传戒、冠巾、授箓、传度,天主教的祝圣,基督教的按立等。
(二)重大宗教庆典及纪念活动:佛教、道教场所奠基,殿堂上梁、落成法会,佛像神像开光,寺院宫观重大纪年庆典;伊斯兰教清真寺落成、纪年庆典;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开堂、建堂、复堂纪念。
第五条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 (二)确有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 申请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等,邀请非本场所的其他教职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明等)、符合宗教教义教规或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活动资金来源说明;
(二)主持活动的教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人员数量及其岗位职责、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与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与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第七条 非通常宗教活动审批程序:
(一)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向举办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二)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活动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宗教事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救援、食品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活动仪式与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活动仪式与内容不符合教义教规或传统习惯的。
(三)未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的。 (四)宗教事务、公安、消防救援、食品卫生等有关部门评估后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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