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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利用各种手段对原本就很微薄的农民工工资无故进行克扣。如遇到企业或公司进入生产淡季,或者利润严重下滑,用人单位往往会把责任推卸到劳动者的身上,无故或拒付农民工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生产成本都不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极端漠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社会保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结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缺失原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此具体与明确,为什么还会有如此高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知之甚少或者几乎没有任何了解。有些农民工知道要签劳动合同,却不知道该到底找谁签。还有些农民工对劳动合同存在误解,对劳动合同能否保护他们的权益还存在怀疑,甚至认为劳动合同会束缚住他们。有时农民工为了找到一份工作,对在被雇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并不太关注。
(二)不少企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不懂法且急于找到一份工作的空子,只和农民工口头约定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和农民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旦出现有关损害赔偿的事由,用人单位便以没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脱负责。这种行为给许多农民工造成了损失,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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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农民工很少加入工会等正式组织,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不是工会成员。再加上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的组织程度更低,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 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和政策建议 (一)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是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中国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程序。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小,因此从经济成本分析,通常律师不愿代理这类案件。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四是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持漠视态度。
要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对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程序改革为一裁终局制后,再设置一个补救措施,即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审的,再移交仲裁委重新审理或复查。同时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费,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处理费。
(二)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农民工应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使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创造多种渠道的咨询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可以把一部分社区学校向农民工开放或者开办一些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三是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但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
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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