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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
一、入住老人收入住费用分为床位费、餐费、护理费及空调费,金额按照入住协议所签的费用收取,空调费以实际开放日为准,每天每人10元,其它不得另收任何费用。
二、老人入住费按月收取,可月初先行预交也可月末结算,多退少补,原则上不得一次性收半年以上的费用,经双方协商可一次性交半年内的费。在每月25日——30日之间一次性结清上月产生的日常开支费用,并预付下月住养费、餐饮费,办公室不接受现金缴费。
三、收取老人费用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加着盖财务公章方可有效。
四、护理院收费一览表必须公布,公开。
五、入住收费如因政策性调价,先行张榜公布并通知老人及家属,不得强行收取。 七、办公室负责老人费用帐户的建立和管理,每月定期根据其他部门传来的老人费用明细表,结算老人当月费用。
八、根据本护理院的工作特点,每月月末前2天为所有费用结算期。结算期内,各部门应将所有在住老人发生的费用经老人确认后送交办公室。
九、办理离院老人的结算,由护理部门填写《退院审批表》,依次递交其他部门和人员签字后交付老人及家属,办公室凭表办理退院费用结算。
十、入住当月及退院当月费用按天计算。
十一、非退院,住养期间有请假、住院等情况只按天数退还餐饮费,且请假天数需超过10天(含10天),在核算退伙食费时间时,去头去尾。
十二、若护理等级变更,则平均护理等级之间的差额(跨等级时费用差)后按天计算,预交下月费用时多退少补。护理等级变更,收费从个开始变更观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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